1. 读者所借图书遗失,应以同版本图书抵还。如不能以同版本图书抵还,则视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:
1)复本量在6册及以上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;复本量在3-5 册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;复本量在3册以下的图书,按原书价4倍及以上赔偿。
2)珍本、善本、孤本书按原书价的10倍以上赔偿。
3)多卷书(含全集、选集、丛书、系列等)遗失其中1册,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,其余册仍属图书馆。
4)外文图书、港澳台图书,按原书价(折合成人民币)的5倍赔偿。
5)遗失的图书,读者应在1个月内赔偿,凡逾期不赔者,将停止其借书权利。
2. 污损书刊(圈点、批注、画线、大块墨迹或污斑、撕页、破页、裁割等),视具体情况处理:
1)所借阅书刊被撕页、剪切、开天窗或在书刊上涂写不健康语言等,除赔偿相同版本书刊外,视情节轻重,处以每本5元罚款,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,交由读者所在院系处理。
2)污损书刊情节较轻(5处以下),认识错误态度较好,予以每处0.5元的赔偿。
3)污损书刊较重(5处以上20处以下),但不影响其他读者阅读,认识错误态度较好,予以每处1.0元的赔偿。
4)污损书刊严重(20处以上),影响阅读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倍进行赔偿,赔偿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,以示警戒。
5)污损书刊严重,认错态度不好者,除予以以上处理的同时,通报其所在院系、学生事务部,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。
6)书刊被水、油渍或其它液体浸泡,影响图书外形或但不影响其他读者阅读,如浸泡范围不足10页,按每页1元收取污损费;超过10页且面积较大者按遗失处理。
7)污损或丢失图书条码、书标、损坏或拆掉书中的磁条,按1-5元进行赔偿。
8)损坏书刊封皮、封底,平装每本2.00元,精装每本5.00元。
9)丢失或损坏书刊的附件(如附图、光盘)按图书遗失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10)被污损的书刊经赔偿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(赔书除外)。
3. 盗窃馆内图书者,除追回原书外,按原书定价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,送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