仰恩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定
第一章 证件使用
第一条 图书馆对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教职工、全日制学生等人员名单进行统一审核后,开通校园卡图书借阅权限。
第二条 本校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刷卡或通过人脸识别进馆借阅文献,校外读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入馆借阅。
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如因借用而出现损害图书馆利益现象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借阅资格或校规校纪处分。
第四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,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,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,由原持卡人负责赔偿。
第五条 读者离开学校前(包括毕业离校、休学、退学、离职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,并注销借阅权限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二章 借阅权限
第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每人限借10册图书,借期为30天;可续借1次,期限为30天。
第七条 毕生班学生每人限借20册图书,借期为60天;可续借1次,期限为60天。
第八条 教职工每人限借30册图书,借期为150天;可续借1次,期限为90天。
第九条 音像制品每人限借5种,借期为7天。
第十条 所借文献资料应按期归还,逾期未归还者,每册图书(每种音像制品)每天收取0.1元的滞纳金。
第三章 赔偿规定
第十一条 读者所借图书遗失,应以同版书抵还。如不能以同版书抵还,则视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:
(一)复本量在6册及以上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;复本量在3-5册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;复本量在3册以下的图书,按原书价4倍及以上赔偿。
(二)珍本、善本、孤本书按原书价的10倍以上赔偿。
(三)多卷书(含全集、选集、丛书、系列等)遗失其中1册,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,其余册仍属图书馆。
(四)外文图书、港澳台图书,按原书价(折合成人民币)的5倍赔偿。
(五)遗失的图书,读者应在1个月内赔偿,凡逾期不赔者,将停止其借书权利。
第十二条 污损图书(圈点、批注、画线、大块墨迹或污斑、撕页、破页、裁割等),视具体情况,处以1元至书价5倍赔偿。
第十三条 污损或丢失图书条码、书标、代书板,按5-10元进行赔偿。
第十四条 盗窃馆内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按原书刊定价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,送交学校予以处理。
第十五条 污损需装订的报刊,按月价(报纸)或年价(期刊)进行赔偿。
第十六条 损坏或遗失音像制品,应以原装正版音像制品抵还。如不能以原装正版音像制品抵还,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:
(一)一般类型音像制品按原价2倍赔偿。
(二)随书刊音像制品按原书刊价格赔偿。